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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恒企会计学校分享发票管理的内容

录入:长沙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3/11/30
摘要: 发票管理的内容有哪些?长沙恒企会计学校下面就从发票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发票的类型、发票的联次、发票的内容、发票的领购等方面来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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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的内容有哪些?长沙恒企会计学校下面来给大家来详细介绍关于发票管理的内容.

1.发票管理机关——税务机关

(1)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2)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依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2.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特定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其他发票,主要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发票的联次

(1)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付款方或受票方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收款方或开票方记账原始凭证)。

(2)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4.发票的内容

(1)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2)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5.发票的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6.代开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7.发票的开具

(1)开具方向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下列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特殊期间开具发票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3)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4)发票开具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①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8.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调出发票查验

①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②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10.网络发票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2)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3)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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